规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合适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04-26 09:33:14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根据内控制度自行采购。但是某些地方规定: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应当通过指定的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否则不予结算、付款。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通过电子卖场开展,但不得强制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交易。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雁认为,这是财政部对某些地方“一刀切”要求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否定。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因此赋予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利,这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武夷学院招标科科长陈晔认为,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具有金额小、数量杂、多频次、周期短、服务灵活等特点,至于如何采购,只要采购人遵循合规的内控制度和财务报销流程即可。在陈晔看来,既然已经赋予了采购人“谁采购、谁负责”的自主权,采用哪种方式更为便利、高效,应当由采购人自己判断、决策。因此,对于此类小额零星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一刀切”要求通过电子卖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并不合理。

从制度上来说,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线上、线下供应商公平竞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提醒,如果规定必须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可能会限制供应商的选择,导致竞争程度不高,不利于维护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允许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在电子卖场采购。在王其光看来,实践中有些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具有多频次、随机性强的特点,可能随时缺货需要随时供货,因此具有就近服务的小微供应商往往更具便利性,如果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可能会增加额外的运费、手续费等费用,从而增加采购成本。小额零星采购的频繁性要求采购流程要简便快捷,而强制使用网上商城也会因为操作流程、商品匹配度、供应商响应时间等因素而降低采购效率。

记者发现,各地搭建的电子卖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供应商入围规则并不相同,其产品的多样性、服务的丰富性以及竞争的有效性并不能充分保证。加上电子卖场的建设和后期维护基本上属于高投入、重资产。这些成本都直接或者间接分摊到各级政府和采购人,以及入围供应商身上,由此带来的是其产品价格并不一定便宜。强制要求必须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会降低资金利用效率。

因此,对于此类小额零星项目,规定必须从电子卖场采购不合适,应当还权于采购人、由采购人自行决定。让采购人基于灵活性、供应商多样性、采购成本考虑以及市场竞争和公平性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可以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提高采购效率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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